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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發現配偶最近行蹤詭異、夜不歸宿,偶然中自親友間得知配偶與他人過從甚密,對婚姻不忠,此時原配想向配偶、小三或小王提告,請求損害賠償,要如何蒐證才會成立,又要注意什麼呢?:
案例1: 阿黃跟小紅為夫妻,兩人婚後沒有生育小孩,阿黃想要收養別人的小孩藍藍,小紅卻反對收養,阿黃可不可以單獨收養藍藍,還是一定要和小紅一起共同收養藍藍?
我國近年勞動意識提高,勞工權利保障更為重要,政府也會進行定期的勞動檢查,以保障勞工權益,也是確認企業有無妥善運作之方式。政府訂定「勞動檢查法」,督促企業貫徹勞動法令,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具體明確規範勞檢
案例:大朱、小朱二人為兄弟,平日素有不合,在爸爸老朱多年前過世後,老朱遺產包含在臺北的房屋土地1棟、桃園的房屋土地1棟、苗栗的土地,大朱、小朱二人遲遲無法達成共識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度可以分成「共有制」、「分開制」及「法定財產制」,過往在傳統社會思想下,往往不會特別約定,而採取「法定財產制」,然而如今夫妻均有工作各自賺錢,越來越多民眾諮詢「如何辦理夫妻
案例:甲男於112年5月21日上午7時許,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沿雲林縣口湖鄉中正路0段00號旁道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經雲林縣口湖鄉中山路0段00號旁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未減速仍貿然前行
小宇跟小惠是夫妻,兩人都脾氣暴躁,小惠某日較晚回家,小宇懷疑小惠與公司男同事發生婚外情,一怒之下說「我們離婚吧」,小惠也說「要離就離」
小鄭跟莉莉的父母因為事故同時過世,留下兄妹二人相依為命,當時小鄭21歲、莉莉僅8歲,法院選任小鄭擔任莉莉之監護人,照顧三年後,小鄭因為有了女友小美,兩人想要結婚,但小美不喜歡莉莉,要求小鄭不要繼續擔任
現代人辛苦工作多年,攢累不少積蓄、房屋、土地、股票,為了確保子女可以分得努力的成果,又避免在往生後,子女為遺產產生糾紛對簿公堂,所以近年「財富傳承」概念已經深植,不少人都會選擇以「遺囑」方式為財富傳承
很多夫妻在感情不睦要離婚時,常常跟律師詢問「他因為工作都不住在家裡」、「她每次吵架完就回娘家住1個月」、「我們早已分房多年」,可否主張「分居」「新聞說分居6個月(或2年),我就一定可以離婚?」,以上情
離婚官司也稱為離婚訴訟,如果夫妻雙方沒辦法私下自行協議離婚的話,剩下的途經通常是透過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要如何發動離婚訴訟以及後續的離婚流程可參考以下介紹:
案例一:小強因為車禍成為植物人,經法院認定需受監護宣告,無法自行處分財產,由姐姐小美擔任小強之監護人,小強的爸爸死亡後,留有包括房屋、土地在內的遺產,由小強和小明、媽媽三人繼承爸爸的遺產,繼承人要如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