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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拋棄繼承相關程序說明
案例:王先生的父親於112年5月1日過世,王先生因父親未留下遺產且生前尚有債務未清償,王先生不願意繼承父親的債務,想要拋棄繼承,於是提出下列問題請求律師協助:
一、拋棄繼承的順序為何?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依照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祖父母
二、拋棄繼承聲請期限為何?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另依民法第1176條第7項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三、拋棄繼承準備文件為何?
辦理拋棄繼承,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一)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拋棄繼承人及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戶籍謄本
(三)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申請目的請填寫:拋棄繼承)
(四)拋棄繼承人之拋棄繼承聲明書
(五)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存證信函及回執
四、聲請拋棄繼承,法院規費多少?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五、拋棄繼承人現住在國外怎麼辦?
若拋棄繼承人現住在國外,可以持「民事委任狀」以及「拋棄繼承聲明書」至我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駐外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驗證,再寄回國內,委託代理人辦理。
六、就本案例而言,王先生應準備父母親及全部兄弟姐妹之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再將「拋棄繼承聲明書」聲明拋棄繼承意旨,以存證信函通知其他兄弟姐妹。待收到回執後將全部資料於112年7月31日之前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