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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拋棄繼承相關程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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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先生的父親於112年5月1日過世,王先生因父親未留下遺產且生前尚有債務未清償,王先生不願意繼承父親的債務,想要拋棄繼承,於是提出下列問題請求律師協助:

 

一、拋棄繼承的順為何?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依照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祖父母

 

二、拋棄繼承聲請期限為何?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另依民法第1176條第7項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三、拋棄繼承準備文件為何?

辦理拋棄繼承,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一)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拋棄繼承人及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戶籍謄本

(三)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申請目的請填寫:拋棄繼承)

(四)拋棄繼承人之拋棄繼承聲明書

(五)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存證信函及回執

 

四、聲請拋棄繼承,法院規費多少?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五、拋棄繼承人現住在國外怎麼辦?

若拋棄繼承人現住在國外,可以持「民事委任狀」以及「拋棄繼承聲明書」至我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駐外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驗證,再寄回國內,委託代理人辦理。

 

六、就本案例而言,王先生應準備父母親及全部兄弟姐妹之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再將「拋棄繼承聲明書」聲明拋棄繼承意旨,以存證信函通知其他兄弟姐妹。待收到回執後將全部資料於112年7月31日之前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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