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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提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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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女與乙男於民國56年12 月10日結婚,甲女於民國67年9月21日產下丙男,既係在其與乙男婚姻關係存續中,本應依法推定丙男為甲女與乙男之婚生子女。惟丙男與丁男於民國100年3月26日同赴法務部調查局作DNA血緣關係鑑定後,結果顯示丙男與丁之親子關係概率為99.99%以上有一親等血緣關係,此有法務部調查局DNA親子血縁鑑定報告書可稽,可知丙男並非甲女自乙男所受胎,而係丙男生母甲女自丁男受胎所生,丙男因此決定向法院同時提起確認丙非甲自乙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及確認丙丁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一、否認婚生子女之訴規定為何?

(一)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二)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二、誰可以提出該否認之訴?

(一)家事事件法第63條: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二)家事事件法第65條: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得由子女、母、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提起之。

(三)夫、妻任一方或受婚生推定之子女:

(四)家事事件法第64條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五)由上開規定可知,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者並不包含親生父親,主要理由是為維護身份關係之安定,而於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中並有說明,認為此規定並無違憲。

 

三、聲請否認婚生子女,法院規費多少?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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