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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欠錢脫產怎麼辦?(請求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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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劉維濬律師

 

案例:乙積欠甲債務新臺幣20萬元,甲於112年5月取得法院執行名義。惟乙為逃避還款責任,竟於112年7月24日將其所有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於112年8月3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顯已影響乙之清償能力,而有害於甲之債權,甲乃求助於律師,律師說明如下:

一、民事部分

(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二)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3517號民事裁判要旨

債之關係存續中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債務不能履行或履行顯有困難者,即應認為有損於債權人之權利。故債務人因其行為致陷於債務不能履行或履行顯有困難,解為債權人得行使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權。

(三)最高法院48年度臺上字第1750號民事裁判要旨

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

(四)律師說明

本件乙為了不想清償積欠甲之債務,因此將其名下不動產移轉予丙,應認為有損於甲之權利,乙故意致自身陷於債務不能履行或履行顯有困難之情況,甲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乙、丙間107年7月24日贈與之債權行為,及107年8月3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丙應將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乙所有,再由甲聲請對乙強制執行。

二、刑事部分

(一)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律師說明

本件甲已於5月取得執行名義,乙對此明知卻故意處分其名下不動產,使其自身限於無能力清償之狀態,已構成刑法第356條。另需注意,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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