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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如果被其他繼承人搶走該怎麼辦?有什麼方法可以搶回來?
文/邱竑錡律師
案例:老王與妻子離婚後獨自養育小明以及小華,小明平時均在外國工作,於110年間老王過世,小明因疫情無法返回臺灣,相關後事以及遺產均是由弟弟小華處理,直到111年小明回國後突然發現父親老王的遺產包含現金以及不動產都轉到弟弟名下,請問小明應如何處理?
一、民法第1146條的規定
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在本案例中老王的繼承人僅有小明以及小華,因此兩人依法的繼承權利都是1/2,也就是小明依法可以繼承老王半數的財產,但因為小華卻將老王所有的遺產都轉到自己名下,顯然侵害到小明的繼承權利,因此小明即可依照民法1146條規定請求小華回復小明對遺產的繼承權利。
二、小明應該要在多久之內提起訴訟請求呢?
依照法律的規定要在小明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算2年內提出訴訟,本案例中小明是在111年回國後才知道繼承權利被侵害,因此從知道開始算2年內要提起訴訟。
三、除了民法的回復請求權,小明有沒有其他方式可以主張?
在一般的繼承案件中,尤其是有不動產的情況,在被繼承人也就是老王過世之後要辦理不動產移轉到繼承人也就是小華一人的名下時,原則上都要經過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才可以辦理,否則小華應該只能辦理與小明共有不動產。若像本案例中不動產單獨過戶到小華名下的情形,有很高的機會是小華偽造小明的簽名或者盜蓋小明的印章進行辦理,若是這種情況小華也可能會有「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小明也可以提出相關的刑事告訴。
四、在遇到相關遺產繼承事件時因為常會涉及許多複雜的法律議題,因此建議遇到時可以先找律師進行諮詢,而不是消極不處理,否則若在時效經過之後才想到要主張相關權利,可能就會遇到法律時效已經消滅的情況,造成無法挽回的窘境。
遺產、繼承、繼承權侵害、財產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