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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時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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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男於112年5月21日上午7時許,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沿雲林縣口湖鄉中正路0段00號旁道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經雲林縣口湖鄉中山路0段00號旁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未減速仍貿然前行,適有乙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沿雲林縣二崙鄉中山路1 段由西向東方向行駛,A 車右側車身遂與B 車前車頭發生碰撞,兩造均人車倒地,乙男因此受有右肩挫傷、下背及右膝擦傷等傷害。乙男應如何主張權利,乃求教於律師:

 

一、刑事部分:

(一)按「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4條訂有明文。

(二)次按「按汽車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又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甲男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本應減速注意有無人車,卻未減速仍貿然前行,因而碰撞到乙男導致乙男受傷,甲男違反注意義務,其行為與乙男之傷害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構成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此部分須留意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為之。

 

二、民事部分: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次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乙男得依上開規定向甲男請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其中包括:

1、請求醫療費用

2、因本事件而必須另外支出之交通費用

3、因無法工作而造成收入之損失

4、精神慰撫金

5、其他部分:車禍之發生也會看傷勢嚴重程度而請求項目有所不同,例如因傷勢導致生活暫時無法自理而有必要請看護,此部分費用也可請求,又或是造成勞動力有所減損等,均為得請求之範圍,損害賠償顧名思義即是有損害,即可請求對方填補損害,以上為實務上常見的請求,個案中還是須視實際狀況加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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