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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立遺囑?立遺囑有幾種方式?程序該怎麼做?
一、立遺囑需要怎樣的資格?
依民法規定,滿十六歲以上的人就可以開始立遺囑(民法第1186條),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未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遺囑內容都屬有效(民法第71、72條),當然立了遺囑以後,隨時都可以依一定的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219條)。遺囑人若先後立有遺囑,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0條)。
二、遺囑有幾種方式?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親自簽名並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不須見證人;不須公證人。
(二)公證遺囑:原則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例外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須二人以上;最後由公證人公證。
(三)密封遺囑:應遺囑簽名、封縫處簽名;原則立遺囑人自寫,例外非本人自寫,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見證人二人以上;最後由公證人公證。
(四)代筆遺囑:原則遺囑人同見證人全體簽名,例外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及講解,再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數須三人;不須公證人。
(五)口授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與見證人同行簽名;遺囑人口授由見證人一人將其意旨作成筆錄或將其口授遺囑內容錄音;見證人二人以上;不須公證人。
三、誰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由上述可知,法律上就遺囑之類型及方式都有所規定,而立遺囑務必須踐行相對應之程序及流程,以及遵守相關法律上之規定,否則倘若漏掉一個動作,又或是違反規定者,就很有可能導致整份遺囑無效,因而造成遺憾,是以,實務上通常會建議交由律師協助以代筆遺囑之方式完成,除可確保程序上之執行外,並可就遺產之相關事項給予法律上建議,下一篇將再分享代筆遺囑於實務上常見的幾種問題給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