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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改為18歲成年前,發生在18到20歲時之行為,法定代理人是否仍須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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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小明於111年1月時,為19歲之人,其因超速駕駛導致撞擊一名路人小華受傷,案經調查一年後,小明於112年2月遭起訴,小華同一時間對小明以及小明父母提出連帶賠償的民事訴訟,請問小明的父母是否需要連帶賠償?

 

依照民法第187條第1項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的規定白話的意思就是指也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如果子女發生一些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例如車禍撞傷別人、打傷別人、詐騙別人等行為,父母經常需要一同替子女負連帶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於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18歲就為成年的規定,在上面的案例中就會出現一個讓人疑惑的問題,也就是19歲的小明在112年以前還是未成年人,但在112年以後卻是一個成年人了,那小明在111年1月時的行為,小華在112年2月提告,小明的父母到底要不要一起連帶賠償?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依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行為當時如果依當時法令規定你仍是未成年人的話,那依法你就是未成年人,所以簡單來說在112年1月1日以前只要還沒滿20歲,所做的行為如果侵害到他人,法定代理人就有機會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這一點無關被害人提出訴訟的時間點(前提是要在權利時效消滅前提出),因此文章一開始所提到的小明的父母仍然是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但因每個案件均有所不同,建議在遇到類似法律問題時可以詢問專業律師的協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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