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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將房產過戶給小三,原配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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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邱竑錡律師

 

案例:張女發現了先生陳男有外遇,並且陳男近期還將婚後購買在名下的房子過戶給了外遇對象,張女得知後感到十分氣憤,請問張女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一、        民法第1020條之1主張撤銷贈與

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上訴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套用在本案例來說就是指,陳男將婚後購買的房子無償贈與給外遇對象,陳男這樣的行為勢必會造成日後張女要跟陳男離婚時可以主張的剩餘財產減少,所以陳男這樣的行為是有害張女的,那張女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規定以陳男以及外遇對象作為被告,主張撤銷陳男的贈與,讓陳男名下的房子回到陳男名下,日後張女在提起離婚訴訟以及剩餘財產分配時,就可以保障可以分配到房子的價額。

 

陳男這樣的權利主張也有受到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178號民事判決所承認:「上訴人主張陳男將系爭房地過戶予他人未實際獲得對價,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依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聲請法院撤銷,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本文已將原判決當事人之姓名進行變更)

 

二、        需要在知道贈與的6個月內,或者贈與行為發生後1年內進行訴訟

法律為求秩序的穩定,通常都會有時效的規定,以防動不動法律程序就被撤銷,因此在民法第1020條之2就有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以本案例來看,張女如果發現了陳男將房子無償過戶給第三者時,就應該在「知道後」6個內向法院提出撤銷訴訟, 而且如果陳男的贈與行為已經在一年多前完成,則陳女事後縱使知道也無法主張撤銷。

 

三、        因為每個案例都有不同之處,以上案例論述僅供參考,建議在遇到相關事件時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獲得最完整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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