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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法院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會判多少?有行情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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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花與先生小明育有三歲孩子小華住在新北市,兩人因故訴訟離婚,此時小花想要小華的監護權,又不確定法院會判小明要付多少扶養費用,因此前來詢問律師之意見。

 

子女的扶養費是一個重要的法律議題,它確保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分開後仍能夠享有適當的經濟支持,以滿足他們的基本需求,很多人誤以為離婚時可以很大方的「拋棄」跟對方要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的權利,但實際上扶養費用請求的權利人是未成年子女,父母並沒有幫他拋棄的權利。至於在離婚訴訟時法院會如何判定扶養費用的多寡呢?法院大部分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最近一年的「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然後再考量雙方的經濟收入狀況等因素進行酌定未成年子女每月所需之生活費用,最後將此數額除以二後要求非主要照顧者方給付該數額給另一方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

 

以下為行政院主計處110年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此支出金額每年度都會調整)

行政院主計處110年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

總平均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宜蘭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23,513

23,021

32,305

23,422

24,775

20,745

23,200

22,412

27,344

18,723

17,704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臺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

 

17,579

18,892

18,778

20,192

19,800

20,445

19,779

23,151

27,149

23,365

 

 

以本文案例來說明,小花是住在新北市參考主計處新北市110年度的每月消費支出為23,021,因此除以二之後是11,510.5元,因此法官就會以此金額為基礎去依照雙方財務狀況去進行加減,做出最後扶養金額的判斷,所以主計處平均消費支出對於提起扶養費給付訴訟的當事人還是非常有參考依據,但因為每個案例的實際情況不同,建議還是要諮詢過專業律師的意見之後會比較正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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